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近期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所得稅的具體操作進行了詳細講解。
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延緩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一并繳納。
據劉寶柱介紹,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普惠性減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相同的。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并且,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據了解,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在享受范圍方面,劉寶柱介紹,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報期內,對按規定應當繳納的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拓展知識點:
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
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的叫法,并沒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說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于2011年6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對其進行了界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出自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